职工因第三人导致
工伤的,若尚未对第三人提起
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
民事赔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予以报销。若第三人已经支付的
医疗费用,则无法进行
交通事故工伤保险报销。实践中一般会要求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索赔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
起诉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