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是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
暴力、
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巾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
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
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
纠纷,一方抢回
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
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