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具体所涉及
罪名和所在地经济水平有关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
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
盗窃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
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