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1)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5)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所谓的恋人关系,也并非所有的人在结婚之前就愿意跟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所以不能以恋人关系就强迫对方跟自己发生性关系,如果是这样的也已经有可能涉嫌构成了强奸罪。法定的批捕条件是人民检察院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要严谨遵守的,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因为自己跟对方的特殊关系就去逾越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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