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协议补偿标准,目前还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
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
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
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
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