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伤残指因
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 根据公安部《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因
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
伤残鉴定机构评定
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
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