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3日,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于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与1998年司法解释相比,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 1、个人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
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特别巨大”。 原数额标准(1998年发布)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