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我国的注册商标法中对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以及相关情况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了解的,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有关赔偿问题, 应当根据造成的实际情况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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