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和日本一般采主观说
共同侵权行为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
构成要件,或者数人皆为过失的、另一方为过失,主观说又可分为“共同故意说”和“共同过错说”,包括故意和过失。“共同过错说”则认为。根据数人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为要件,无法构成共同侵权,并且不要求共同
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要求共同侵权
行为人之间存在主观上的共同过错。而一方为故意,共同侵权行为不应以“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共同故意说”认为数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是成立共同侵权的必要条件,亦即不以共同通谋为要件,亦即以共同通谋为要件,过失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