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诉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形的
协议管辖无效: 1、针对身份关系
纠纷订立
管辖协议。如婚姻、
收养、
监护、
抚养、
继承等,
仲裁法明确此类纠纷不能交由
仲裁机构仲裁。新民诉法明确协议管辖
适用范围为合同和其他
财产纠纷,故目前不宜突破。 2、无
诉讼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管辖条款。 3、针对不特定的
法律关系纠纷订立的管辖协议。
当事人不得预先就不特定的法律关系或一切诉讼订立管辖协议。此类无任何法律关系基础的管辖协议,通常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管辖利益,造成诉讼的不公平和不便利,故为保护一方的管辖利益,不能承认其效力。 4、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中合同不明确的。实践中常见的为两种,一为“守约方所在地法院”,一为“当地法院”。前者最高法院明确为无效约定。后者则有争议,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思、
合同类型及其他因素,可以确定何为当地,约定有效,不能确定的,则为无效。 5、浮动的管辖(仲裁)协议。实践中,执法尺度不一,有的认为全部无效,有的认为部分无效即约定的仲裁无效,约定的法院有效。从单一条款分析来看,一个条款很难再划分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而且约定了两种互相冲突的
争议解决方式,所以此类条款也应认定为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