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宣告
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 人
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在适用程序法律规范方面应当坚持以下规则:特别程序有规定的,依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依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
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在程序上有以下几个确认婚姻无效
管辖的特别规定: (一)案件管辖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
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结婚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
结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寄送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和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 (二)审理与裁判 《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
法律效力。由此可见,与一般
诉讼案件不同的是,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方式只能是判决,而不能适用调解。同时,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实行
一审终审,申请人及婚姻当事人不得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起上诉。 从判决的内容来看,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判决分为宣告婚姻无效和驳回申请两种:经过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理,结婚当事人的婚姻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无理,结婚当事人的婚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
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
判决书寄送当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为
无效婚姻的,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
共同共有处理,但有
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但是,作为特别程序,仅适用于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即限于通过否认婚姻的效力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对于当事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以及
子女抚养等问题,仍然适用通常
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在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子女抚养时,可以适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不能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
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婚姻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