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探望权”应当在
离婚判决书上体现,当然如果没有体现也并不意味着您的“探望权”被剥夺,您可以与女方协商有关探望孩子的问题。如果女方今后不允许您探望孩子,您可以向人
民法院另行提
起诉讼来维护您的“探望权”。 法条依据: 《
婚姻法》 第38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24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