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
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