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
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是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