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
行政处罚是指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
行政法规尚未构成
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
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
处罚内容。 二、适用条件限制 行政处罚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
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
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
违法行为未超过
追究时效。 三、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法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四种: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的:这里的关键是“主动”,主动体现了违法
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2)受他人
胁迫有违法行为的:这些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表现的:这种情况是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补救的最积极的体现。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这是考虑到行政违法行为的形式和种类繁多,不可能在法条中全部罗列详尽的概括在内。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