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夜间无尾灯行驶造成追尾的交通事故,由前车承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主要责任;
3.前车未按规定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而导致追尾事故的,前车承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主要责任;
4.前车停车后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造成追尾事故的,由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5.前车过长,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造成追尾事故,由前车负次要责任,后车负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与后车相撞造成追尾交通事故,前车全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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