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企业
拆迁补偿,在《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
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怎么维权: (1)深度审查
拆迁中的各方
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因拆迁而发生关系的各方主体; (2)积极准备对被
拆迁房屋的
产权关系证明、现有设备清单、
劳动合同的备案核查、装修装潢费用支出等相关材料证明; (3)如果有必要,可以聘请
律师介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制定拆迁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