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金延付或拒付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自废止)第136条第三项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合同法》(自废止)第227条规定:承租方逾期不交房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求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因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外,其他基于租赁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均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租赁期内,房主一般无权解除合同收回住房,即使是租赁期满,或租赁期内房主依法具有收回住房的理由,也不得自行采取强制措施收回住房。收回住房应事先通知承租人,并给予必要的觅屋迁让时间。承租人在得到通知后,须积极寻找房源,及时搬迁。双方当事人若不能就收回房屋事宜达成协议,出租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诉讼程序解决。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自废止)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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