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款属于
民间借贷。只要双方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
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
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