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
企业清算组不是一个离开破产企业而独立存在的组织或机构,它属于破产企业内部的特殊表意机关(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企业进入
破产宣告程序且破产企业
清算组成立后,破产企业的
法人资格在
清算结束前并没有终止或消灭,甚至经人
民法院或清算组同意其仍可继续进行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企业进入
破产程序后,在其法人资格消灭前,其仍享有一定的
民事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尽管破产
企业法人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是破产企业清算组,但破产企业清算组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却由破产企业来承担。破产企业清算组行使的职能有些类似于企业破产前的法定
代表人或
董事会等企业内部机构行使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