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成立
清算组,进行
破产清算。清算组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机构。 《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
民法院根据
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
故意犯罪受过
刑事处罚; (二)曾被
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