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清算后的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
清算费用和职工
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法定
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
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
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人在合伙
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的
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的
债务清偿方式如下: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
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
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
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
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