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
勒索罪在理论上属于
行为犯,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以
行为人敲诈勒索实际得逞的金额来认定既遂金额。按照省高院制定的关于认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的规
定金额起点是2000元,2000元以下属于
敲诈勒索未遂。 对于敲诈勒索未遂
立案标准,敲诈勒索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
被害人遭受
财产损失。敲诈勒索是
结果犯,对敲诈勒索罪既遂的认定,一般以被害人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行为人指示的第三人控制了财产为标准。 根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根据
犯罪行为能够导致危害结果的角度进行分类,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所谓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对有关
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