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实践中曾有法院以
贪污罪认定,其理由是保险公司是
国有独资企业,个人保险
代理人进行展业为从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其截留保险公司保险费的行为性质是乏笭催蝗诎豪挫通旦坤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做出这样的判决是由于当时的历史局限造成的,在现在看来,首先,个人保险
代理人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进行展业并非是公务行为,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业务行为,其次,加入WTO之后,不仅有了民营保险公司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并立,更将出现外资保险公司,所以,对于该类案件以贪污罪定性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