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相关规定: 1、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
民法院自收到
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
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
欺诈、
胁迫与
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
债务的,应当继续
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5、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
恢复执行。 6、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
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
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
无力偿还借款,无
收入来源,又
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7、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