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帮您了解到,对于
强制执行会涉及配偶吗有如下: 一般而言,生效裁判文书往往不对
债务的性质作明确的表述,也不表述
被执行人配偶应承担义务。依据债的相对性,按照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原则,被执行人配偶不是偿债主体。然而,基于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人
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予以执行。执行实务操作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不予执行,或
终结执行或中止
执行程序,由
债权人再行
诉讼,取得对
债务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再予以执行。二是在执行程序中,由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
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提供证明该债务为
共同债务的
证据,法院经审查
听证程序,确认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三是法院推定该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直接确认被执行人配偶为责任义务主体,同时对相关财产直接作出查封、冻结和扣押
强制措施,在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时,再行
听证审查,且由被执行人配偶就该债务不是共同债务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