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
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
申请复议,应当向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
身份证明; (二)相关
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
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
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
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
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