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
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
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该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也规定了有关探望权的
判决和裁定是执行根据。 《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了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上面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 的原则。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父母应该先通过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在协议时双方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权的
利害关系人,直接
抚养方是子女的
监护人,由父母协议,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权益,妥当地安排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父母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得到执行。因此相对于法院判决具有优先性。以上就是
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有哪些做法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