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中 法院已批准
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
申请费执行后应当由
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方不用垫上的。下面是规定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
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
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
清算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