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办理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一条指出:及时、全面
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要充分、全面地收集、
固定证据,除了收集现场的
物证、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等
证据外,还应当注意及时向村(居)委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
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 由此可见,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主要有: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涉及家庭暴力的各种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