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相当因果关系乃目前国内民事侵权理论与实践中采用的通说。相当因果关系的简单表述就是,如没有A就没有B。相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这个公式就是:如果没有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就没有患者的损害后果;不当的诊疗行为“有效增加了损害的客观可能性”的,即可“视为该损害的充分原因”。
侵权责任法上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因为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如高度专业性、侵袭性、封闭性等特性,导致因果关系的审查难度远大于普通的侵权案件,其审查的侧重点上与普通的民事侵权有一些区别。
这个区别在于,医疗损害中更侧重于规范上的判断,而不是单纯事实上的判断。意思是指,医疗损害案件对因果关系的审查,首先是从诊疗行为的合法性、符合诊疗常规性上入手的,而不是像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中重在从客观后果上寻找造成这一既定事实的原因。
一旦医疗机构有违反法律或诊疗常规的地方,通常就会被认定为存在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表明上看,这种因果关系不用去考察是否某个具体行为如是否手术直接导致了患者死亡的,而只要在整体上具备规范的违反性就足够。至于责任程度,交给原因力比例去解决。
换一种说法,也可以说这两者的审查顺序不同。医疗损害案件,通常不是从后果出发而是从规范出发,找到违反规范的事实后,再考察应否归责于侵权人。普通侵权案件则通常是从后果出发,找到侵权人后再判断应否归责于他。
但是,这也只是一个细小的差别,总的来说它最终仍然要回到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上来,以解决原因力即责任程度的分配问题。除非,这种违反法律或诊疗规范的行为,最终导致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无法查明,如伪造病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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