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达到
国家法定离
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
退休手续的;(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
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
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八)本人、配偶及其
直系亲属因
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
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
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领取的;(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