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境外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所谓投资境外理财、黄金、期货等项目,有的在境外,如港澳台、东南亚国家的高档酒店召开“投资”推介会。所以,不要因为有免费旅游而动心。
2、收款账户系以外国人名义在境内开立的账户,用于接收投资人的投资款。
3、公司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公司高管系外国人,进行虚假宣传的。公安机关发现,非法集资与传销手段交织,网上宣传与网下推广相呼应,主犯、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的涉外案件情况突出。
4、以网络虚拟货币升值、现货交易、资金互助、黄金、贵金属、期货、外汇交易等为噱头,引诱投资人投资,尤其是鼓励发展他人并给予提成。
5、频繁变换网站名称、投资项目;
6、公司网站无正式备案;
7、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
8、许诺超高收益率,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
9、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用从事金融业务资质。
首先大家一定要知道,如果涉嫌非法集资的话,那么在处理上不是有银行的管理人员进行决定的,而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会根据非法集资的具体金额,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刑事量刑。对于银行来说也应该及时的加大对员工的普法知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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