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
分居的如何
离婚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夫妻双方不共
同居住选择分居,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夫妻双方感情不睦,不愿意共同生活,不一定经过协议而永久或临时分居;一种是因为夫妻一方由于工作或居住地限制而形成的暂时不能共同居住。依《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
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
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少任何一项都不能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一)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1、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
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2、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也不能认定为已具备判决
离婚的条件。(二)分居
满二年的计算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
离婚诉讼(向人
民法院
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2、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二、夫妻分居的如何证明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
证据有:(一)一方在外居住的
房屋租赁合同;(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
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五)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
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
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