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代理一个
诉讼案件,我方是
著作权人,花费巨大代价设计并推广的一个标识,被一个自然人拿去作
商标注册,因此
商标异议,开始被支持,自然人又复议,自然人居然被支持,现
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居然支持了商评委和自然人!案情非常简单,我方有
证据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一、我方早于对方申请注册日已在其他
类别上申请并获取商标注册。二、我方许可
子公司在各类广告、对外宣传中使用此标识。而该自然人,恶意地把我方标识,以及较多知名标志,均申请注册为商标,恶意明显。一审中,我方提出:我方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而自然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是著作权人,因此自然人
侵权。此外,我方已提出初步证据证实自己是著作权人,对方如否认,应当论证自己是著作权人。然而,法院却认为,我方证据不够充分,难以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关于自然是否侵犯其他人权利,与本案无关。法院同时认为,对外宣传,不能证明我司发表该标识,而商标注册、公告、登记、发证,也不足以证明我司发表或对该标识有
著作权。案件其实并不复杂,法院却要求我们提供复杂的证据来充分必要证明我方如何设计、如何发表、如何获得著作权的。非常无语,只能上诉到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