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4、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故意伤害案件当中的受害者总不能因为对方逃跑了,就不知道下一步应该怎么办了。追逃违法乱纪的犯罪嫌疑人这本来就是公安机关应尽义务,如果不选择到公安报案,自己却想方设法的去寻找对方的下落,这种没什么法律意识的行为,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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