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
民法院审理
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
轻微伤害,不支持
赔偿权利人的
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
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
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
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