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单
处罚金
量刑格】 (一)
犯罪数额1 000元以上不满1 500元的,
基准刑为
罚金刑;犯罪数额1 500元以上不满2 000元的,基准刑为
管制刑;一年内
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
扒窃3次以上,以
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
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
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
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