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1、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
除名、辞退、劝退、勒令
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
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
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
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终止事实上的
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1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
保证金、风险
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1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3、法律、
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