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我国涉外
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中进行确定: (一)
基本原则。 1.
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
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2.尊重
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
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
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