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复审应当自收到驳回通知或部分驳回通知当天起,15个自然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商标复审。
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驳回或部分驳回通知书后,可在30个自然日内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具体以商标局实际受理时间为准。如您需提出商标复审,需在复审时限内提出复审申请。在时限内请预留3~5个工作日的时间准备驳回复审申请理由书并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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