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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