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
商标专用权的
赔偿数额,为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
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
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3、法定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
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