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
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
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补交
社保,
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