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
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
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评定
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
伤残状况。
工伤伤残鉴定所需材料有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
身份证明; (三)与企业存在
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
证据材料: (一)属于
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二)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
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四)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的证明;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
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六)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