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案件移送检察院
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
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
公诉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三、会见和通信 (一)、在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
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辩护律师可以与
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三)、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
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
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
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四)、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
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要求
侦查机关将用作
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
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
申诉权和控告权; 8、
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
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
自首、
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有关
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