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流程: 第一.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
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
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第二.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 第三.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 审查起诉应当讯问
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
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第四.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
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第五.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
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
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