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27日 2013年6月27日
虽然《刑法》中对盗窃罪的量刑范围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但考虑到实际犯罪情节、数额等的差异,于是很有必要对盗窃罪的量刑作出细化,其中又因为各地情况的不同,比如同样的数额,在一些地区可能只是数额巨大,但是在另一些地区可能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而还需要区分不同地区的量刑细则,对犯罪分子作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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