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二个问题进行简单的描述是对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幅度的
量刑起点和
基准刑的四川省
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之一。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犯罪数额达到“
数额较大”起点,或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敲诈勒索受过
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
行政处罚的;对
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
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和次数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
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
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
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