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
轻微伤害,不支持
赔偿权利人的
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
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
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